关于婚姻期间男方背负
债务时妻子是否有义务进行偿还的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详细剖析:
首先,若此笔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或在配偶一方对该事项事后表示肯定与支持的前提下所产生的,同时,这笔借款也是为了满足家庭所需的日常生活开支而举借的,那么此类负债被视为婚内共负责任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如果这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体身份为主要目的举借的,并且其数额超出了家庭正常生存所需求的标准,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不应视为婚姻中的共负责任务,而是应该由举债者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