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中,判断
信用卡所产生之义务是否被视为夫妻共有的
债务时,法院主要参照的关键要素在于"信用卡消费款项是否主要服务于家庭的共同日常生活"这一方面。
具体来说,只要能够证明这些资金被用于维护家庭共同生活所需,那么它们就应该被划入夫妻共同的负债范围之内。
其次,对于主张卡片债务属于
共同债务的一方而言,负有举证的责任。
这个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实际的消费记录、拥有相关的原始
证据以及确保消费源自该张信用卡等事项的证明。
只有当这些凭证的真实性、法律有效性以及关联性得到充分验证之后,才可以有力地证明卡片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责任范畴。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多样化消费形式的持续发展和普及,
当事人们在收集和保持证据方面必须要更加重视和积极。
否则将有可能因为举证不力而不得不承受负面的结果。《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