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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长时间才能申请离婚

在法律层面上,申请离婚分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性;
换言之,申请人是否已经实际采取分居措施并不影响其合法离婚程序的确立。
以下是两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及处理办法:


第一,倘若当事人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努力能够就包括离婚问题在内的诸多事项(如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共识,那么,他们可按照法定程序前往各自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办理;
哪怕是在尚未开始分居的情况下进行离婚登记亦然可行。
这是因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任何一种离婚方式都尊重且承认双方合意达成的协议,故而无需过多担忧分居与否。


第二,如若双方无法就以上提及的事宜达成一致规范,则有意离婚的一方便可向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被告经常居住地与籍贯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由居住年限更长、更习惯生活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审判权。
若经审查判定,法院认为涉案夫妻间存在深厚裂痕以致无法复合修复者,将依法做出离婚裁决。
此外,如若基于夫妻情感破裂因素且持续达两年之上的分居关系,经调解仍无果的,同样视为符合离婚条件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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