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
申请离婚与
分居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性;
换言之,申请人是否已经实际采取分居措施并不影响其合法
离婚程序的确立。
以下是两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及处理办法:
第一,倘若
当事人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努力能够就包括
离婚问题在内的诸多事项(如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共识,那么,他们可按照法定程序前往各自的
户籍地或者
经常居住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登记办理;
哪怕是在尚未开始分居的情况下进行离婚登记亦然可行。
这是因为,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任何一种
离婚方式都尊重且承认双方合意达成的协议,故而无需过多担忧分居与否。
第二,如若双方无法就以上提及的事宜达成一致规范,则有意离婚的一方便可向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关于被告经常居住地与籍贯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由居住年限更长、更习惯生活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审判权。
若经审查判定,法院认为涉案夫妻间存在深厚裂痕以致无法复合修复者,将依法做出离婚裁决。
此外,如若基于夫妻情感破裂因素且持续达两年之上的分居关系,经调解仍无果的,同样视为符合离婚条件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