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接受审判判决之际,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的人员或嫌疑人仍然享有自由探视他人的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在羁押期间,若凭其协助办案机关完成相关事务,同时获得公安机关批准许可后,他们可与至亲之人进行书信往来以及会面交流。
然而,对于这些近亲探访,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每个月允许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每次探访的时间也不能超过半小时,且每次探访最多只能有三名近亲者陪同。《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