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相关事项的调查,您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首先,由您亲自实施调查义务(详细记录所涉对方的开户行以及与之匹配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为后续调查做好充分准备);
其次,您也可选择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进行深入的调查工作(通过授权律师的协助,或者向法院提交申请查询令请求或者申请法院进行实地取证行动);
最后,如果以上两种方法无法满足您的需求,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介入获取必要的
证据资料。
在此类情况中,如果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您无法自己收集到所需的证据,或者在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出于对案件进程的考虑,需要额外的证据支持,那么人民法院将有责任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具有向各个相关部门以及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并且任何相关部门以及个人都无权对此予以拒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