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其未具备
法人地位。
因此,在涉及到总
公司债务处理时,依照法理而言,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非由设立其下的分公司代为承受此种
债务负担。
同样地,对于分公司所负担的法律责任,同样应由总公司予以承接。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当分公司以自身名义参与各类民事经济活动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其所属的法人实体进行承担;
同时,若在承担上述责任过程中,该分公司自有资产难以充分履行义务,亦可优先动用其所管理的资产进行弥补,若仍存在缺口部分,则由法人实体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
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