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处理
离婚诉讼的过程中,
当事人必须要高度关注并履行如下关键性的义务和要求:
首先,作为
诉讼启动的一方,必须系婚姻关系中的有效组成部分;
其次,该项
诉讼请求应以其形成的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
第三,作为提
起诉讼的个体,必须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任何诉讼请求都须提交至拥有司法
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处理。
最后,在此种情形之下,诉讼处理过程将会先行开展调解工作,而后再进入正式的
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