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也可称为“执法强制拆迁”)是指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当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能在裁决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搬迁之时,其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职能单位执行强制拆迁,或者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向上一级法庭申請强制拆迁。
在实行上述措施之前,拆迁方须就被拆除房屋的相关信息、细节等做全面且完整的了解和掌握,从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基础上,由公证机关为此次强制拆迁行为提供可靠且合法的证据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