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刑拘行为并未导致案底的生成。
所谓的“刑事案底”,实际上是指经由法院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后,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犯罪情节以及审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结论性裁判等等内容所组成的档案材料。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警方及检察机构对直接受案进行调查阶段中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短期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制裁,仅是侦查过程中的一项严格限制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
唯有在出现刑事制裁的时候才可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