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背负了债务时,其配偶是否有义务共同偿还,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该借款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或在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明确认同,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便属于夫妇二人公共承担的责任;
其次,若该债务系在婚姻持续期间内,由某一方以个人身份名义为维持家庭正常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这也可被视为夫妻共有之债,理应由夫妇二人共同负担。
然而,倘若这笔债务并非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而是以单独的个体名义承担的,则此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妇二人的公共责任范畴,应仅由个人负责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