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并不强制要求第三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有第三人通常都会具有独立的诉求与主张。
对于此类具备独立诉求的第三人未能出席法庭庭审,便被视为其以主动的方式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护。
然而,如果第三方当事人在接到传票通知后没有足够合理的原因拒绝出席庭审,或是未得到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退出了庭审程序,这并不会导致庭审程序的停止或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