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请求执行
尸检的机构拒绝或故意延迟进行尸检,那么将由该
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当患者不幸离世,
医疗机构与
家属双方均无法明确死者的真正死因或存在疑义时,应当于患者去世之后的48小时之内迅速进行尸体解剖检验。
如果在这个期限之后,仍然拒绝或故意拖延实施尸检,并因此导致死因鉴定受到影响,那么,此部分责任应由拒绝或延迟进行尸检的一方全权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
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
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