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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屋补偿标准

在本次政策修订中,我们针对搬迁费用及临时安置费用进行了如下调整:
对于住宅性质建筑物的征收,我们将每次迁移动作所产生的费用从原先的1000元人民币提升至2000元人民币;
而对于非住宅性质建筑物的征收,则是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将相关标准提高至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较原价格每平方米8元上涨2元人民币。
同时,我们也在临时安置费用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改革,规定从现在开始,每户每月的此类费用要从原本的1300元人民币增加到1500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在装饰装修补偿费用这一领域,我们采取了以下行之有效的变革措施:
对于简单装修结构的房屋,我们将原来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的赔偿费调升至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
对于精装修结构的房屋,同样我们也赋予其更高的评估标准,即跃升至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比原先的每平方米60元人民币上涨40元人民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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