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分公司乃是总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之一,由于其并不具备独立的
法人资格,因此,即便在出现总
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依然无权去承担相关责任;
反之,应由总公司全权承担分公司的所有
债务。
同时,机构又可将以自身名义操控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
民事责任,负担归于法人;
然而若出现财产管理及承担能力不足以应对损失的状况时,则应由法人负责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