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为人实施了使用
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或者行为人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骗取了信用卡的
使用权限;
(二)行为人实施了将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再次投入使用的行为;
(三)行为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借用他人的信用卡来进行消费或取现操作;
(四)行为人涉嫌恶意透支交易,即行为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
盗窃了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那么他将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受到
法律制裁。
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根据其
涉案金额的不同,可以被划分为三个等级:
1.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2.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
3.涉案金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提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具体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2.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3.行为人通过
窃取、收购、骗取或者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设备进行使用;
4.其他一切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