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的相关申请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此进行决策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授权的法定代理人、直系亲属或辩护人拥有申请变更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这些申请之后,也必须在相同时间内向申请人传达决定。
若否决该申请,亦应对其发出正式通知并详述拒绝变更强制性措施的具体缘由及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