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用卡相关细则及我行规定中的“客户须知”条例表明,信用卡及其密码应有持卡人自行谨慎保管,严禁将信用卡未经许可外借,以及出现密码泄露的情况。
若将信用卡及密码交付给所谓的“朋友”,使其得以自由进行透支和消费操作,这无疑是持卡人的疏忽造成的。
倘若此事不幸酿成,那么应当由持卡人与其朋友进行合理协商并追回款项。
如若是朋友对于此事实不予以认同的话,那便应该深刻地铭记这个教训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