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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机关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有效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得以生效的必备要素包括:
行为人为具有相应法定行为能力之人;
其意思表示真诚且无任何虚假成分;
不触犯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共秩序良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规定;
以及最终不得背离社会所普遍认同和尊崇的道德准则。
因此,若机关部门与企业之间自愿达成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只要此种意思表达是客观实在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又符合公众普遍认知的善良风俗,那么即可依法确认为具备法律约束力之民事法律行为,即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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