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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期限怎么算

1、待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应自确立罪行之日开始计算。
犯罪的行为存在持续或继续的情况,那么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则需从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2、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倘若在受到法定追究时间之内遭受被害者揭示控告,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所确认所得,则该等机构应当进行立案侦查,然而如果未能实施立案侦查的话,那么则不应该受制于法定的追究时间限制。
3、如在法定的追究时间之内再次犯下新的罪行,那么前一次罪行的法定追究时间便需要从第二次犯罪行为的发生之日开始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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