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处
帮信罪方面,
司法机关评估
量刑时不仅会关注涉案资金流向,同时也会根据被告人获取的收益程度进行考量。
接着,判断依据应该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购买、出售、租赁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拥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次数、数量;
以及,被告人收购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数量、种类。
此外,
犯罪者的认知水平、过去的经验、交易对象、与其他参与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为整个事件提供技术支援或协助的时间和方式、从该事件中获得的收益情况,及被告人本身的供述等多种主客观因素,都应被纳入考虑,进行综合评估判断。《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