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事故罪的
构成要件,我们可以更为详细地进行说明:
首先,该
犯罪在客观层面上主要表现为
行为人明明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着明确的危险性却仍然不去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甚至也没有向有关部门进行即时汇报,从而导致了
重大事故的发生。
其次,本罪的侵害对象主要集中于教育机构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宝贵的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此种罪行牵涉到的
犯罪主体属于一类特殊人群,那就是对于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负有法定的维护义务并实际承担责任的相关
从业人员。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说,行为人对于所涉及事件皆持有过失的态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