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的
刑事拘留行为本身并无法引发所谓的"
案底"问题。
此处所言及的"案底",实质上特指经历过法院审理,被判为有罪的罪犯、被告人,其相关的
个人信息、
犯罪事实、审理过程记录以及裁判结果等全面性档案资料。
刑事诉讼中,
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所接收的特定案件,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遇到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下,对于现行罪犯或被严重怀疑者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
刑事惩罚范畴,仅可视为侦查活动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手段,故而并不产生案底效应。
只有当罪犯经过法院审理被判定有罪后,才会留下相应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