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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实际未发生担保函是否有效

鉴于保证函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范畴之内,当主债权债务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相应的保证函亦将被认定为无效。
另方面,若贷款未曾真正发生,那么此类情况下,主债权债务合同同样将被视为无效,自然地,在此背景下所签订的保证函也无法产生有效的法律效力
在从事借贷行为过程中,出借方为了确保其债权能够得到充分、可靠的保护和支付,有权要求借款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其中出具保证函便是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方法,并且该保险函有可能由银行、法人企业等机构或组织所开具或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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