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设立并生效的婚前协议书皆被予以认可。
在此情况下,男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基于互惠互利且尊重对方意愿的基础之上,对于婚前财产的归属与处分进行了公正合理的协议划定,只要其内容未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这都是具有合法效力的。
2、男女双方有权自主决定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财物乃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这些约定可以是由彼此拥有全部所有权、共同拥有或部分属各自所有、部分属共同所有等多种方式构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约定必须是以书面文档的形式呈现,以便日后查验确认。
同时,夫妻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财物及婚前财产的具体划分,对二者均具法律约束力。
3、在已婚夫妇间,如果他们通过契约方式约定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财物全部划归为各自所有,那么在任何一方对外欠有债务的情形下,除非知晓该约定条款的债权人以外,否则都应以该方的个人财产来进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