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债务主体出现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或其潜在负债风险大幅度升高时,即丧失或有明显迹象显示将无法履行其所负债务责任;
2.若债务主体公然声明其不再具备支付价格的实际能力或意愿,同时还面临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相关监管机构撤销,甚至处于暂停经营乃至宣告破产清算等困境之中时,无疑会增加其拖欠债务的概率;
3.如果债务主体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资产和抽离资金来规避债务或降低付款方的商业信心,这无疑加重了其债务违约的可能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