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倘若仅凭
共同犯罪者的指认,却无任何实
物证据加以佐证,那么对嫌疑人的
盗窃罪名判定是难以实现的。
尽管共同犯罪者的指认可视为被告人口供,然而仅依赖这一单一的
证据来源,若再无其他证据加以补充印证,那么就无法证实被告人的罪行并予以惩戒。
然而,如果除此之外,有足够确凿且充分的其他证据存在,亦能据此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并依法进行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