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制度,伪造国家有价证券行为被明确定义为一种违法行为,即在违背国家关于证券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范条件下,擅自仿制、篡改或者创设国家法定货币或市场流通性较强的其它有价证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旦实施成功便构成了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犯罪现象。
关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既遂之后的量刑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有条理地进行阐述:
首先,如果涉及到金额较大的情况,根据现行刑法,应当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也需要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不等的罚金作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其次,当涉案金额达到巨大的程度时,应当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附加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予以惩罚;
最后,当涉案金额的规模已经达到了极其巨大的状态时,就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刑罚,以及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是没收其全部财产的附加刑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