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协议的起草上,无论是夫妻中的哪一方书写都是被许可的,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必须由夫妻的某一方来负责这一环节。
只要这份离婚协议的内容能够明确表达双方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并且对于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了
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经过双方
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只需将其
递交给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待双方均领取到
离婚证书之后,这份离婚协议就正式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