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房屋征收并签署相关协议之际,倘若遇到了签署空白协议的情况,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利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参与者以
欺诈手段或者其他方式误导他人签订空洞无物的房屋征收协议,从而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受害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协议的申请。
这类所谓的“空白”协议实质上并不具备法律效应,需要综合实际情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权。
在房屋征收的实际操作环节中,出于尽快实现搬迁、减少支付
征收补偿款的考虑,征收方通常会采用一种独特策略,那就是利用高昂的补偿费用来吸引被征收人签字同意签订普遍意义上的空白征收补偿协议。
这种所谓的“空白”协议,其实就是在协议文件中有各类条款框架,然而具体的内容尚未得到充分的补充和完整的填写。
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之后,如果任一方
当事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那么另一方可据此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启动
诉讼程序。
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所有的征收补偿协议都必须包含上述各项关键内容,而空白协议则是不受法律所认可的。
然而,不幸的是,现实生活中此类空白协议却是屡见不鲜,征收方常常运用所谓的''提早签约,就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为诱饵,引诱被征收人在这些看似富有诱惑力的“空白”协议上写下自己的名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