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皆被视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范畴:
1、未经注册商标之所有人合法授权,擅自销售、伪造其所拥有的商标或相关产品;
2、擅自对已注册之商标进行更改,随后将改造后的产品重新投放市场;
3、故意协助和支持上述侵权行径;
4、除以上三种情况以外,所有其它破坏商标法律条款之行为亦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