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
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
危险驾驶罪案件的
量刑过程中,若被告人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法定标准即80毫克每百毫升(mg/100ml),那么其面临的量刑起点便是
拘役一个月。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百毫升,便会相应地额外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计算
基准刑。
2、以下因素,是在血液酒精含量作为主要考量因素之外,需要被纳入到综合考量范围内并且可能导致拘役一个月的增幅的:
首先,
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是否涉及到了轻微或者重大程度不一的交通事故;
其次,案件中所涉车辆是否属于营运性质;
再次,被告人是否有为了躲避
法律制裁逃避现场或者对抗执
法人员的检查;
此外,犯案地点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以及城市闹市中心道路行驶期间的情况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然后是在涉嫌
醉酒驾驶的同时是否存在其他
交通违法行为;
最后,被告人之前是否存在
违法甚至是
犯罪前科记录,以及是否曾经有过严重交通违规经历等,同样是考量是否
加重处罚的重要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