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者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归还所借之款项时,借款方有权向担保人寻求补偿。
担保方式可分为一般性担保与连带性担保两种类型。
不同形式的担保需采用相应的追讨策略:
1、假设担保协议中已严格规定出担保人负有连带义务,那么在借款人逾期付款的日期开始计算,担保期内,债权方可请求担保人承担回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职责。
假如双方在担保协议中并未制定担保期限,那么债权人有权从借款人逾期付款日起计,六个月之内请求担保人还清本息。
假若债权人在此期间未曾向担保人提出回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要求,那么担保人将享有解除违约金的法律权益。
2、担保协议明确表明担保人为一般性的担保人,无特殊条款规定或者表述模糊,那么只有在债权人竭力向借款人讨要仍未能成功的情况下,才可请求担保人归还本息。
也就是说,经过法庭审判以及法庭对执行情况的强制执行后,如借款方仍然无法偿清债务,债权人才有权利在约定的期限或六个月之内请担保人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
除非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借款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2)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审理针对借款人所提起的破产程序;
(3)债权人能够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人的财力不足以负担所有债务或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