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离婚协议书并无
强制执行力。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由人
民法院及
仲裁机构发布生效的
判决书、
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或者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应的文书,均被视为可
被强制执行的文书,具备不容忽视的强制执行力。
然而,离婚协议书并不在此范畴之内。
若男女双方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待经过严谨核实确认并已妥善解决了涉及
子女抚养权及
财产分配等关键问题之后,婚姻
登记机关将颁发
离婚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登记达成的离婚协议,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需要强制执行的问题的。
然而,如果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另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严格遵守协议内容。
待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原告方可向该院执行庭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此外,对于极少数的婚姻
当事人来说,他们可能会在
离婚后对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后悔之情,此时他们也有权向人民法院另行提
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