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之后,有
当事人未依照先前协定履行
抚养费用支付义务,受害方有权向公正严明的
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
鉴于养育子女乃是作为亲子的双方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司法机关必将以公允合理的态度开具判决,责令其履行抚养费交纳义务。
如若被告方仍然拒绝履约,可依据我国法律关于
扶养费、抚养费、
赡养费、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以及探视孩子等等各种判决或者
仲裁决定的相关规定,由公正而严谨的司法机构来迫使其执行相关命令。
对于那些未能积极履行上述责任的个人及各机构,我们国家法律也赋予了他们对协助执行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