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可撤销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情况具体如下所述:
1、若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已不再具备长期共同生活以及
抚养教育之关系;
2、在已经建立起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果继父母决定
离婚;
或者3、若与继父母缔
结婚姻的亲生父母去世后,该子女由其他的亲生父母接纳并
领养回家。《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