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孕妇因涉嫌
盗窃罪而遭警方
逮捕时,由于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依规行事,按照现行
法规不能对孕妇及处于哺乳期内的女性实施报捕或
拘留措施,为确保嫌疑人权益,常会依据实际案情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或采取
治安处罚不予执行之决策。
然而,无论是哪种
处理方式,从本质上看均属于取保候审范畴。
即使
当事人最后被判定触犯
刑法并需要服刑,亦有可能兼具
缓期执行的附加条件。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在监狱外执行
刑罚。
简而言之,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取保候审或
监外执行,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都将得到保障。
正因为如此,部分孕妇便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频繁实施盗窃行为。
对于一般的盗窃案件,若
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孕妇通常会获得缓期执行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
犯罪情节严重且涉案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仍有机会申请监外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