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的构成特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
首先,该罪的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其核心人物是那些起引导、组织作用的首要分子;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
行为人必须有直接的恶意动机;
再次,本罪所侵犯的主要权益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儿童的公务活动,其二则是受侵害的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最后,在客观方面,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行为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
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