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程度者,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将被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若涉及金额重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同时被处以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至于那些涉及金额极高或存在极其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恐怕将会遭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严厉制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
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
伪造信用卡,或以虚构的
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者;
(二)利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操作之人;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者;
(四)恶意透支不偿之人。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则特指持有信用卡之人以
非法占有所申明的目的,超过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持续透支,并经过发卡行多次
催收而始终未予偿还的
违法行为。
若
犯罪分子涉嫌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来确定其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