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在偿还所有
清算费用之后,将按照以下严格规定的顺序进行结算:
首先是偿还招募的员工的
工资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障费用,其次是支付企业
拖欠的税务款项,接着是处理企业的负债事务,最后是返还所有
合伙人的投资。
在清算工作完成后,若仍有资产盈余,则根据合伙人之间签订的
合伙协议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分配与承担;
如果没有明确的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比例,那么就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
当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时,若发现其全部资产无法完全偿还其
债务,那么就需要按照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或者按照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原则,使用他们在合伙企业中除投资之外的其他资产来承担清偿责任。
当某位合伙人因为承担了
连带责任而导致其清偿金额超出其应承担的范围时,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当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于在企业
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然要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
债权人在五年之内并未向
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那么这种责任将会自动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