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使用假冒、
伪造的
信用卡;
或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银行颁发的信用卡进行
违法操作;
(2)未经许可使用已被注销的信用卡;
(3)未经许可冒用他人名义申请并使用信用卡;
以及(4)持卡人恶意透支未按期还款,且在发卡行催告后仍然拒绝还款。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中的资金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超出了银行规定的刷卡额度或期限进行消费,而且经过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依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