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明知所持有的
信用卡或空白卡系
伪造的情况下,仍继续持有并进行运输活动,且其数量达到法定标准之上;
(二)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大量私自持有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三)以
虚假的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骗得信用卡的行为;
(四)涉及出售、购买及向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同时也可以包括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信用卡的行为。
对于未经许可,私自获取、收购或
违法提供他人信用卡相关信息资料的行为,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
处罚。
此外,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第二款所述的
犯罪行为,则应
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