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阁下所提问的事项,我在此正式回应如下: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第(四)项明确指出,若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并在实践中实施了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
非法经营活动,且
情节严重者,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
非法经营罪。
此外,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详细规定显示,如果有人违反国家法规,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以虚拟交易、
虚报商品价格、现金退货等多种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并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