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期间,若配偶一方随意使用附带签名之银行
信用卡消费或向他人借款,且不论此种行为是否用于
婚姻家庭的日常开支,均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
债务责任。
然而,如果配偶中某一方的借贷行为并未直接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种债务便应视为个人的义务和责任;
同样地,如果配偶一方的举债并非出于正常的生活需求,如经营企业等活动,那这类债务也将被判定为
个人债务。
当配偶中有一方对于其他方提出的
分割财产要求持有异议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唯一可采取的法律手段便是向法庭提起
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