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专利申请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制度的
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具体而言,只有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方可成功地在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申请:
首先,若向海外申请优先权,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所在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与了含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抑或是与我国签署了相互认可优先权的双边协定,并且该国应承认我国国民在彼处享有同等的优先权待遇;
其次,可进行优先权申请的
专利类别仅限于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
外观设计专利;
此外,若欲申请本国优先权,被许可的专利类型则仅限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外国优先权时,首份申请须为由外国专利机构受理且已赋予优先权日期的正式申请,此份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并不影响其作为优先权申请基础的有效性;
关于申请本国优先权,其首要要求为首份申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且已赋予优先权日期的正式申请。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后续申请曾经历过外国或国内优先权请求,或者已授予
专利权,又或者按规定提出了分案申请等情形,皆无法作为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条件;
另外,无论申请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新申请与先前申请均需具备相同主题,若新申请超出了原申请的主题范围,则无法享受到优先权待遇,反之,只能针对共通内容申请优先权;
此外,对于合并提交的申请,其中一方有权享受优先权,同样也允许各单独申请获取相应的优先权日期;
申请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下,专利申请的分类可以更改,但优先权状态不受影响,唯一的限制就是后一次申请必须延续前一次申请的主题;
最后,在我国境内的后一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同时需符合后继申请人成为前一次申请人合法
继承者的资格要求;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优先权时必需同步提交有关声明文件。《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