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由一方父母
出资购置房屋,依照不同情况的
产权登记规定,将可能导致
离婚后
房屋产权被划分的方式有所差异:
(1)如若产权登记落在自家孩子的名下,则此种情形应当被视为出资方父母对于自家孩子私人的馈赠行为,因此这部分房产在此背景下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私有资产,而不能误认为是双方婚姻内的
共有财产来加以分割。
(2)如果产权登记落在了另一方配偶的名字下方,这可能涉及到父母对夫妻两人的赠与意图,除非能够找到确凿的
证据显示,夫妇中的某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仅是为了赠与其亲生子女,那么在面对离婚时所面临的
房产分割问题上,这部分房产通常会被判定为是夫妻两个人的共有财产。
2.
结婚之后,如果是通过
按揭贷款的形式购
买房屋,并且其中有一方的父母支付了首次付款,同时房屋的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而且所有后续的
债务都由夫妇俩共同承担的话,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笔首付仅仅是出资方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行为,因此当夫妇离婚并讨论房产分割问题时,这个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两个人的共有资产。
3.以上是关于婚后父母出资
购房的几种常见情况及相关解读,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朋友们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具体情况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事实为准,作为律师或法律从业者,我们将竭诚服务于每一位客户,海外婚介中介及咨询服务机构LILY国际有限公司也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为您提供细致入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1)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