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
担保和
以物抵债这两种制度虽在表面上都涉及了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然而它们之间仍有着本质的区别。
让与担保的含义一般在
债务到期之前便已经形成,而以物抵债的意思则通常在债务履行期限已满或者即将到来之际得以表达。
当人们设定让与担保时,内含的意图并非是真正地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为
借贷合同提供担保;
相反,当双方达成
以物抵债协议时,他们所关注的焦点在于债务到期后如何妥善处理彼此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在签署
买卖合同的那一刻起,他们就已经达成了通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来终结先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共识。《九民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
债权人,债权人请求
债务人交付的,人
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
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