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实际情况而定。
2、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例如:
在采取
强制措施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
为了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和安全,需要暂时采取取保候审政策;
还有可能面临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事责任,但是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给社会带来明显的危害性;
再者,就是对于本身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或是怀有身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来说,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策略,以确保他们在等待审判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同时也避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最后一种可能取保的情形便是,在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之后,但案件仍未被完全审理结束之时。《中华人民共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