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领域中,
高利贷行为无疑被视作
违法事项。
具体而言,该种行为的认定标准为其利率是否超过了
签订合同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这一界限源自于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明文规定,即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若
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全额支付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然而,若在此基础上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
合同成立当时的一年期LPR四倍,则超出部分便构成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及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开始,以每月形式发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项的规定,禁止进行高利
放贷活动,且借款的利率
处罚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