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下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任何对他人所谓的人生、健康、躯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构成侵犯,进而对他人带来精神创伤的行为;
(2)当监护身份权受到侵犯,导致被监护人被迫非法离开家庭,从而对其监护者造成精神伤害时;
以及(3)恶意销毁或破坏他人具有特定象征意义且具有人格象征性的珍贵纪念品,从而给受害者带来精神上的打击和伤害。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生命的丧失和肢体残缺虽然属于人身遭受伤害,但并不归类于精神损害。
然而,丧失亲人以及身体残疾可能会带给近亲们无法估量的心理伤痛,也可能对遭受侵权的人造成难以磨灭的心灵上的创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