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
拆迁补偿款项延迟支付或给予不公的情况,您可考虑寻求以下机关进行协助处理:
首先,您可尝试联系所在城市、县地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部门。
这些机构主要肩负着其所辖区域内的征收和补偿事务,而房屋
拆迁安置同样属于此类事项,因此,当您面临关于拆迁款方面的困扰时,您可以径直前往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
其次,您还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政府监管部门举报拆迁部门的不当行为,或者直接向当地政府提出裁决请求,如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您亦有权提起
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